【星島日報報道】警方去年放蛇拘捕7名Uber(優步)司機,涉案司機被控「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」及「沒有第三者保險而在道路上使用車輛」罪,5名司機不認罪,今於西九龍法院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。第一項控罪罰款3000元,第二項罰款7000元,另停牌12個月。辯方會進行上訴,停牌令暫緩至上訴結束為止。 署任主任裁判官蘇惠德裁決時指,即使現今Uber性質是透過手機應用程式傳召私家車代步,亦看不出與白牌車及私家的士有分別,而有關《道路交通條例》的立法原意便是想堵塞白牌車出現的隙縫。雖然乘客跟司機沒有實質的現金交易,但被告同樣有無牌取酬的表現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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